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30   发布人:   访问次数: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基金会利益, 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基金会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 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 家具、器械、图书、计算机成品软件、数据库等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对在用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修缮、 装修、装饰、拆除等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 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基金会理事长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 管理基金会所有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业务事项;

(三) 讨论决定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为集中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基金会关于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二) 负责起草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 参与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

(四)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具体实 施:采购计划上报与审批、招标环节实施、监督合同履约和验收 等事项;

(五) 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质疑投诉等相关事宜;

(六) 采购活动的文档收集和整理工

(七) 完成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

外,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由基金会组织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 5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以下,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下, 由基金会按照内控和财务制度统一集中采购 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 元以上(含 5 万元)、30 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基金会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 基金会分散采购是指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未超过基金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基金会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各建设部门和相关职 能部门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做好采购活动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基金会分散采购范围包括:未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金额 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 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基金会的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会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选取。。

第十三条 具体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相对较高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 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 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 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 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 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 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 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 项目立项

1.年度采购项目:根据基金会捐赠资金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上报学校财务处,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采购项目。

2.专项资金采购项目:根据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的采购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 项目报批

对于基金会立项的采购项目,委托学校项目建设部门填写《采购项目信 息采集表》,相关部门负责人、校领导进行审核签字,基金会根据采购限额上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 项目采购组织形式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项目建设部门根 据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 件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第十 合同签订

基金会委托学校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 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

第十 履约管理

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供应商向项目建设部门和资金管理部 门提请验收,项目建设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向基金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基金会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 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采购项目,签署履约验收意见 书。

根据项目性质,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审计。

十九 验收管理

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供应商向项目建设部门和归口管理部 门提请验收,项目建设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供应商合同履约 情况,基金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基金会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 的采购项目,签署履约验收意见书。

根据项目性质,学校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

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的支付事宜。

第二十 档案管理

基金会负责采购项目的信息采集表、采购文件、 评审报告、投标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各项目建设部门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进行整个项目的存档工作。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 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 业秘密。

第二十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 的,可以在项目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 基金会提出质疑。

第二十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基金会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在发布采购信 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事项质疑的,由基金会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质疑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在答复 质疑供应商的同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 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事宜时,须做好相关事项的 登记工作,建立质疑投诉处理台帐。

第二十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 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 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基金会采购工作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与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二十九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基金会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涉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 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 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三十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基金会采购活动中的违 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及时受理, 认真查处。

第三十 参与基金会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 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