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长期聘用人员,以下同)临时到大连主城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大连主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当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有直达高速列车,且连续乘坐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时,应事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履行学校因公出差乘机审批程序,经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由个人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除外),否则按照相同路程之间的高速火车票价予以报销(当飞机票面价格低于高速火车票价时以飞机票面价格为报销上限)。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需乘坐飞机,且由基金会承担经费的(含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需由学校承担经费的),应当购买公务机票。购买机票的渠道有以下三种:
(一)选择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使用公务卡进行购票。
(二)选择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的各航空公司当地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购票时,应使用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票款。
(三)选择购买市场低价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前两种渠道以外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但该机票价格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在购买机票时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购买公务机票。如确需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填报《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五一、十一、春节等全国性公休日不计算在内),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五一、十一、春节等全国性公休日不计算在内),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签字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二十一条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由会议统一安排并提供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级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到瓦房店、庄河、长海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探亲旅费:未婚职工,一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实报实销,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亲,费用报销额=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职工月标准工资前二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出差人员,尽量减少出差人数,对出差人员要做到事前定任务、定时间,尽量节约开支。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外出需履行请假报告程序的干部,报销时需提交审批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应优先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按借款金额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借款时需注明借款原因、出差人数、地点、预计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务机票报销管理。
(一)通过上述第七条所列前两种渠道购买的公务机票,报销时需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
(二)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报销时应当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优惠票价证明材料(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
(三)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产生的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出差车船票、飞机票不慎丢失,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说明所乘坐的车次、轮班、航班以及出发地、目的地、票价,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凭据。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事先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票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齐报销时,必须详细写明姓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国内出差住宿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