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校学生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0   发布人:   访问次数: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在校学生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校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学校基金会特设立“在校学生关爱基金”。为规范关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完善学校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关爱基金来源 

    本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校内外的爱心人士的限定性捐赠或者基金会通过资金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基金用于专项帮扶学生本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导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承担全部费用的个人及家庭。


第四条 适用资格与取消资格

    1、凡学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关爱基金或取消申请资格。

  (1)学生由于个人违纪违法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2)学生个人及家庭成员参与非法活动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成立关爱基金评定小组

    成立专门的关爱基金评定小组,分别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学生处、财务处、所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定关爱基金的申请资格、资助标准等事宜。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补助标准。根据大病支出自行承担部分额度5万元至10万元补助3000元,10万元以上补助5000元。原则上一人补助一次。

    2、对于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发生损失,结合基金会预算额度,由关爱小组评审,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值,报请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方可资助。


第七条 关爱基金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当年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由学生本人或家属填写《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校学生关爱基金申请表》,并附申请基金的其他支撑材料。

    2、学院审核。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基金会秘书处。

    3、关爱小组评审。基金会秘书处召集学校关爱基金评定小组会议,核定补助标准方案后报基金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