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谈心谈话这一有效形式,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谈心谈话范围与对象
(一)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教职员工之间;
(三)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教职员工之间。
二、谈心谈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性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展开积极健康的思想交锋,敢于摆问题,把意见提在当面,特别是在原则立场问题上必须态度鲜明,不搞文过饰非、敷衍塞责、姑息迁就、一团和气;
(二)公正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本部门教职员工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实效原则。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消疑解惑,明确方向,解决实际问题,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干劲,谈出进步,营造基金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原则上按照组织层级开展谈心谈话,一级抓一级、分级抓落实。必要时,也可以跨层级、跨部门开展谈心谈话
(一)个别谈与集体谈。采取“一对一”形式开展个别谈话;采取“一对多”、“多对多”形式开展集体谈话,如: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
(二)常规谈与针对性谈。开展以了解情况、沟通交流为主的常规性谈话;开展以预防、诫勉、关心、慰问等为主的针对性谈话。
四、常规性谈心谈话主要内容
(一)了解和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思想,答疑解惑,启发引领;
(二)征询谈话对象对基金会党建与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信任;
(四)其他需要谈的内容。
五、针对性谈心谈话主要内容
(一)党员干部在落实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和问题时;
(二)本部门教职员工出现被举报或反映情况时;
(三)教职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有严重困难、挫折时;
(四)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时;
(五)教职员工在岗位调整、职务提升、受到奖励或处分时,新教职员工试用期结束转正时;
(六)教职员工出现矛盾纠纷时;
(七)教职员工因私因公出国前纪律提醒;
(八)其他需要及时谈的内容。
六、谈心谈话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量化谈心谈话次数。党支部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谈心谈话至少1次;与党员干部每人每年谈心谈话至少1次;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每年谈心谈话至少2次;
(二)做好记录与整理工作。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涉及重要情况或问题的谈心谈话,要有记录。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要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三)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信访举报问题、谈心谈话对象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密;
(四)注重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谈前有准备,谈中讲真话,谈后见实效。
七、本办法由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