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筹集资金渠道,争取更多社会资金,规范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设立某一专门用途的基金。
专项基金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等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均可在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专项基金”接受来自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的爱心捐赠,包括海内外校友、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金额规定
专项基金设立下限金额20万元,上限无限制。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
“专项基金”按照捐款方意愿,用于校内各单位教育事业发展,包括:
(一)学生的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资助校园科技、文化建设等;
(四)资助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及学术交流等;
(五)资助其他符合捐赠者意愿和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一)发起单位与捐赠方协商达成捐赠意向,制定设立专项基金的方案。
(二)发起单位向基金会填写设立《项目立项表》并提供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基金会秘书处审核专项基金方案,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核。
(四)理事会审核专项基金方案通过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五)捐赠方依照捐赠协议完成捐赠,捐赠资金入账后,由基金会开据捐赠发票。
(六)根据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进行鸣谢,赠送捐赠纪念证书等(可举行仪式)。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发起单位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基金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流程
(一)发起单位填写《专项基金使用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审批。
(二)提供报账材料包括:
1、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评选办法、评选通知、评选结果公示等,视具体项目而定)(1份,需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票据或发放明细表(1份,需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报账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基金款项。
(五)基金会向发起单位反馈专项基金转账信息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披露,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上报。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备案。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清理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
基金会应做好专项基金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执行完毕或终止后,项目部负责人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处理剩余资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