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全面管理,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大连外国语大学党委常委会,经批准后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民政厅。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变更;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上述重要大事项报告程序: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最后上报辽宁省教育厅、民政厅。
第三条 以下重要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公益项目基金的设立;
(二)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报告理事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上述重要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处理或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