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管理,加快公益项目的实施,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公益项目和非限定性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校园美化项目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学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四)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与发展基金等。
(五)经基金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项目评审组,负责组织协调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登记、审批、执行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公益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受赠项目受益方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五条 受益方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聘请校内外部分专家组成公益项目评审组,对符合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 项目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项目申请人(或部门)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 评审组提出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研究的项目,召开专题理事会研究。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研究通过项目后,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通知公益项目的具体受益方。
第四章 公益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方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部分资助,直至终止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