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立项等事项。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八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基金会应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接受捐赠物品,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1.业务活动支出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额度进行审批;
(三)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批签字后的报告送至财务处,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额度进行审批;
(三)学校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额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所有费用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额度如下:
1、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秘书长审批;
2、3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理事长审批;
3、20万元及以上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的所有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经基金会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秘书长批准,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二)对于除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秘书长签批后的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金额超过30万元,还应由理事会研究同意,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
第三十条 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应计提各项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施情况。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监事、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