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1   发布人:   访问次数:

鼓励社会各界对我校教育事业的捐赠,感谢社会对我校建设与发展的支持,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捐赠鸣谢办法。

一、学校基金会对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经捐赠人同意可利用基金会网站、学校媒体等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三、对捐赠金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将作为嘉宾受邀参加学校的相关活动。此外,还享受以下礼遇:

(一)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纪念杯(牌匾)。

(二)捐资价值累计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纪念杯(牌匾),并可聘为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三)捐资价值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杯(牌匾),并可聘为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四)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纪念杯(牌匾),在校内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五)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项目,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通过协商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 对于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达到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建成后,可刻捐赠人姓名命名。

(六)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 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四、本办法由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0月